內容簡介
票據法自民國十八年成法以來,雖曾六度修正,惟多以支票刑罰之增刪及如何加強本票與支票之兌現性為其重點,較少隨同國際經貿大環境之變遷及他國票據法制之發展,就整體規範內容為適當之調整。
一九八八年聯合國公布國際匯票及國際本票公約草案供會員國簽字或接受。該公約係在折衷世界二大票據法系異同之基礎上,兼籌並顧國際金融業之成例而定稿成制,不僅於美式保證及日內瓦式保證之外引進貨物出賣人之瑕疵擔保責任、執票人不因票據之喪失而影響其權利之行使,並為使匯票及本票成為跨國商業交易之支付工具,就付款方式及利息訂定有至為周詳之規定。
自一九八九年以後,美、俄、加等國相繼簽字或表示接受,就中美國更比照公約二度修正統一商法典第三條(即票據法)。